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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方案

作者:www.sdcwjy.com 浏览量: 0 时间: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部署,切实开展污染企业集中整治,有效解决污染企业违规生产、违法排污、污染环境、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等突出问题,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明确“散乱污”企业界定范围。“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土地审批、安全评价审批、项目核准备案等相关审批手续;污染大气、水、土壤环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企业。界定和整治“散乱污”企业核心是“污”,对没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不应界定为“散乱污”。排查重点为石化、化工、粮食及饲料加工、冶金、建材、林木产品加工、造纸、印染、制药、纺织、电镀、制革、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加工企业。
(二)落实整治部署要求。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是本次专项行动的实施主体,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任务重点,按照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总体原则,全面排查污染企业分布情况,摸清区域内污染企业底数、挂图作战、分类施治、大力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
二、主要目标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通过采取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等强有力措施,摸清底数、确定类别、分类施治,细化时间节点,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时完成污染企业集中整治工作,提高城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哈尔滨市自行设置时间节点,需于2019年底前完成,其他市(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污染企业综合整治。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禁止“一刀切”。严格按照界定标准,确定污染企业,坚决反对“以停代治”“以停代管”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禁止集中关停涉及民生的行业企业;坚决禁止对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
(二)坚持先停后治,分类精准施策。对列入“散乱污”的企业,首先落实停产、停止排污要求。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及时依法依规进行“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列入整合搬迁和升级改造类的,及时依法依规将排污环节停产到位,彻底切断污染环节,坚决禁止污染物排放,杜绝“边改边污”。
四、重点任务
(一)建立“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2019年6月底前,各市(地)要开展拉网式排查,依托信访举报、污染源企业台账、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等现有基础,摸清底数,不瞒报、不虚报、不乱报,建立全面准确的“散乱污”企业清单。(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二)科学合理编制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8月底前,各市(地)结合实际,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具体专项行动方案。(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三)全面开展集中整治。各市(地)按照“散乱污”企业清单,明确每家企业整治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治时限,分类施治:
一是关停取缔类。各市(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2019年9月底前完成关停工作,12月底前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完成取缔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参与)
二是整合搬迁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当地政府要科学规划,组织对上述企业实施整合搬迁,进驻相应的工业园区,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工业。2019年12月底前责令企业停产,2020年9月底前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参与)
三是升级改造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各市(地)要科学全面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结构特点、装备、产能,对上述企业通过限期改造,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2019年12月底前责令上述企业停产并开展整治和升级改造,并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规范改造。逾期未完成升级改造任务的,予以取缔。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但涉及民生,不能停产的企业,依法依规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严格实行全过程连续性惩罚。(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参与)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5日)
各市(地)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具体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2019年6月30日前上报联络员名单、动员部署及排查情况。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9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各市(地)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升级改造一批”要求,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整治任务。各市(地)于2019年6月底前确定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散乱污”企业名单,并将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加盖公章的《“散乱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认真落实网格化管理要求,实现全方位、无缝隙推进;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定期调度工作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照排查清单,严格把握时间节点,确保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电力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执法,严格监管,坚决防止“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和新的“散乱污”企业产生。发改、工信部门负责核查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散乱污”企业(生产线),凡涉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的淘汰类重污染项目,以及应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做到应退尽退,严禁异地转移;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严格审核“散乱污”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依规严格审核“散乱污”企业建设是否符合当地布局规划;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对“散乱污”企业排水情况严格排查,依法吊销关停取缔企业排水许可;水利部门对“散乱污”企业取水情况严格排查,坚决取缔其非法“自备井”,依法吊销关停取缔企业取水许可;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企业的监管,对其“散乱污”安全生产隐患严肃查处,依法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资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政府对企业下达的关闭决定,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
注销登记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法依规对“散乱污”企业产品质量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供电部门对当地政府提供的“散乱污”名单内企业,通过合法程序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同时对名单外不能提供当地环保等部门允许其排污或允许其正常生产手续的企业,也采取同样的措施,治理达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供电。2020年9月30日前,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将加盖公章的《“散乱污”企业治理取缔情况表》(附件2)统一报省生态环境厅。
(三)抽查阶段(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开展抽查、暗访活动,确保此项工作取得更加巩固的成果。组织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电力等部门开展抽查,严防已查处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杜绝新的“散乱污”企业出现。对抽查、暗访过程中发现的“散乱污”企业清查不彻底、漏报瞒报、治理不到位,以及新建或擅自恢复生产等问题追究责任,因专项监管不力,出现“散乱污”企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部门和人员的责任。2020年12月31日前,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将加盖公章的《“散乱污”企业抽查情况表》(附件3)统一报省生态环境厅。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高度重视此次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每阶段工作结束后,向省政府报告各市(地)集中整治“散乱
污”企业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照部门分工、明确责任部门及其职责分工,形成上下通力配合、部门协调联动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市(地)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倒排时间表、挂图作战,加强督导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应查未查、隐瞒问题的,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确保目标任务完成。我省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结合各阶段任务要求和各市完成情况进行调度,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瞒报、漏报的,向全省通报,约谈当地党委和政府。
(三)严格责任落实。在专项行动期间,对发现的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严肃处罚,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结合,涉刑案件移送案件和取缔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市(地)政府(行署)要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目标任务责任状,对不履行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全省通报、公开约谈、媒体曝光;逾期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2021年起,各市要持续巩固行动成果,每年对“散乱污”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一起,以永久不可恢复生产为标准取缔一起。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地)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曝光违法企业,开辟专栏宣传工作理念和社会功效;合理利用悬挂宣传标语,滚动媒体、直播
对话等传播手段营造专项行动高压氛围;专门设立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切实做到信息公开、政务透明,在本级电视台、电台、报刊、微信平台、政府官网等新闻媒体,定期播报、刊登专项行动动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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